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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代理机构。

地址:上海市新金桥路201号现代通信大厦5A
邮编:201206
电话:021-50705667
传真:021-50700005
Email:info@hengchengsh.com
QQ:1752897455 MSN:hengchengsh@hotmail.com

法律法规

著作权登记

1、著作权的含义:
       著作权俗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2、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和不予保护的作品范围:
       (一)、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作品为: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二)、依据《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不予保护的作品为 :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3、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4、时事新闻;
       5、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6、保护期届满的作品。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我国著作权采取“自动获得”原则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作品自愿登记之后,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如发生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作品登记手续和程序

        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1、申请作品登记时,应当提交的主要证明材料为:
        (1)作品登记申请书;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说明书;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2、作品登记所需要的时间:
        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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