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依现有证据,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关联关系。威极公司将原告注册在先的“威极”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牌和厂牌上使用既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向海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天公司诉请赔偿因产品销量下降造成的利润损失、广告费和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威极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户外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行为,拆除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广告牌及企业厂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