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1)、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2)、商标使用区域大,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3)、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能长时间保持稳定;
(4)、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5)、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成效显著;
(6)、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的所有、管理和保护工作;
(7)、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
二、上海市著名商标受到的特殊保护
(1)、上海市著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
(2)、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和执法中对上海市著名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和有关工商法规从重处罚;
(5)、扩大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在申请商标扩大注册保护时,对有困难的,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协调或者出具有关证明;
(6)、由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利用投诉监督网,反馈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被假冒侵权等信息。凡在异地被假冒侵仅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
(7)、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因《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扩大到整个华东六省一市的区域,提供最大程度的地域范围及保护。
三、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时效及流程
被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由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重新认定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不享有对其的特殊保护。
四、上海市对于著名商标的奖励办法
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不同,各区政府奖励15万至30万不等的奖励金